赔60万余元!可疑子宫后壁胎盘早剥,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8|来源:本站
赔60万余元!可疑子宫后壁胎盘早剥,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02:13,吴某以“停经37+2周不规则腹痛3个时”为诉入住A医院,06:20彩超检查,发现可疑子宫后壁胎盘早剥。
07:36,顺利取出一男婴,全身皮肤青紫,重度窒息,即由某医生进行抢救后,转B医院,因新生儿重度窒息,家属放弃治疗后,于2021年10月15日死亡。
诉讼前,经吴某及其丈夫委托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吴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和吴某之子因重度窒息而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拟45%-55%。
鉴定意见作出后,A医院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
诉讼过程中,A医院申请,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某之子娩出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同等原因。(在胎儿娩出前,A医院对吴某的处置过程存在认识不足、手术延误的过错,致胎儿宫内窒息。)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在本案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某及其丈夫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61520.98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某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三、驳回吴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吴某及其丈夫主张由A医院承担其诉前鉴定的费用,法院予以驳回,是为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再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本案中,A医院对吴某及其丈夫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该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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