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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还是活体?新生儿死亡引争议,医院因过错赔5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8|浏览量:0|来源:本站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
死胎还是活体?新生儿死亡引争议,医院因过错赔54万余元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9日,高某到A医院产科住院。2月11日14时30分,高某分娩一女婴,产科婴儿记录中记载“无活力,测心率120次/分,1分钟Apgar评4分……气管插管,正压通气30秒,再测心率110次/分,继续正压通气,5分钟Apgar评5分……10分钟再测心率55次/分,Apgar评4分……与产妇家属交代病情,同意后于15:20放弃抢救治疗。”

2月13日,高某出院,实际住院4天,住院病案首页中出院诊断的主要诊断为头位顺产,其他诊断为单胎死产

2月15日,经过尸检,推测该例有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窘迫及心包填塞的可能

3月24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市医学会对“高某之女与A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维权过程】

随后,高某及其丈夫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高某及其丈夫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果具有过错,则该过错与高某女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高某之女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介于同等-主要程度范围。(根据病历记录及尸检报告,患儿死因为窒息……与患儿生后窒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应用米索前列醇无对应医嘱,未记录使用时间;新生儿记录与分娩记录中Apgar评分不一致,病案首页诊断为死产存在诊断错误,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新生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高某并非持续在A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A医院诊疗行为的参与度以及案件事实,A医院应负6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某及其丈夫经济损失536815.53元894692.55元*60%);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某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高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高某之女是否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案中,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2、本案女婴出生后死亡,……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出生后死亡结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故高某之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到其死亡时止。

【小贴士】

轻型胎盘早剥由于症状与体征不够典型,诊断往往有一定困难,应仔细观察与分析,并借B型超声检查来确定。重型胎盘早剥的症状与体征比较典型,诊断多无困难。确诊重型胎盘早剥的同时,尚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必要时进行上述的实验室检查,确定有无凝血功能障碍及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以便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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