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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新生儿出生后严重畸形,医院因过错赔4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4|浏览量:5|来源:本站
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诊断胎儿结构异常最常用、安全、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所有胎儿畸形并不能在产前全部检出”,但并不代表医方可“全部不检出”。【案情简介】2020年,龙某早孕在A医院检查确认为宫内妊娠。孕···
【医疗纠纷案例】新生儿出生后严重畸形,医院因过错赔47万余元


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诊断胎儿结构异常最常用、安全、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所有胎儿畸形并不能在产前全部检出”,但并不代表医方可“全部不检出”。


【案情简介】

2020年,龙某早孕在A医院检查确认为宫内妊娠。孕11周、16周、22周、32周在A医院检查,但未建卡进行产检,未作系统B超检查。

2021年2月27日,小石在A医院出生,出生呈现海豹肢畸形,重度唇裂,双上肢畸形;3月1日腹部B超提示左肾区未见明显肾脏回声。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小石双侧肩关节脱位伴双侧肘关节屈曲畸形、髋关节脱位伴双侧胫腓骨缺如属一级伤残;2.小石颚裂属五级伤残;3.小石右上唇伴鼻翼缺如属八级伤残。

4月21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后续,综合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小石、小石父亲、龙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79299.8元

二、驳回小石父亲、龙某、小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根据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在龙某的孕期保健服务中存在不足,与小石(新生畸形儿)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龙某在整个孕期未规范产检,存在自身保健意识欠缺,保健不规范,与自身因素也有因果关系。所以,小石及小石父母主张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小贴士】

胎儿发育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缺陷,在孕期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医学方法,可以检查出发育缺陷的胎儿,对严重缺陷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实现优生优育。孕妈妈们一定要严格按照产检时间,定时检查,才能全面了解胎儿的情况。

当然,医务人员对产妇进行产前保健检查时,应当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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