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尸检,多家鉴定机构退鉴,医院为何又赔3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5|浏览量:2|来源:本站
未做尸检,多家鉴定机构退鉴,医院为何又赔30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刘某在其子陪同下前往A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高血压;3、糖尿病。
5月28日,A医院为刘某行股动脉支架植入术、下肢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及下肢动脉造影。
5月31日01:00,刘某因突发‘脑干出血’转入ICU。急请神经外科会诊遵神经外科医嘱予以止血、脱水降颅压、控制血压、稳定内环境及对症治疗,需要暂停抗凝药物;并密切观察病情动态复查头部CT。向病人家属告知病情,因病人下肢动脉造影术+球囊扩张术、支架置入术后,术后需要抗凝治疗,本次脑干出血需要止血治疗,治疗上存在矛盾,治疗脑干出血期间需要暂停抗凝药物,给予止血药物治疗期间有支架血栓形成,甚至造成血管闭塞及下肢缺血溃烂坏死可能。
患者家属经商议后要求放弃A医院治疗,要求转院,已告知转运风险,患者家属愿承担一切风险后果……
出院当日,刘某前往B医院入院治疗,住院期间主要诊断脑干出血,其他诊断高血压病、下肢血栓支架术后、脑疝。住院3天后,6月2日6时,刘某因脑干出血、呼吸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刘某家属申请,法院摇号委托鉴定机构对死者刘某死亡原因与A医院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连续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超过机构鉴定能力”予以退鉴。刘某家属在鉴定机构退鉴后,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继续鉴定。
法院针对本案鉴定事项委托XXX省外鉴定机构鉴定。
后续,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沟通函》载明暂不能受理此案鉴定。后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刘某的死亡原因与A医院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关于召开刘某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的通知》。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患者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建议参与度介于45%-55%之间为宜)。”(A医院医疗行为存在(1)术前准备及评估不足;(2)围手术期血压管理不到位;(3)肝素使用不谨慎。)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认为A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51396.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10.50元、护理费402.29元、死亡赔偿金201876元、丧葬费2009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刘某家属鉴定费及临床专家费7400元。
三、驳回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医院认为,刘某家属没有对刘某尸检,不认可鉴定的结果。但是,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时,A医院已认可刘某的死因是脑出血导致呼吸衰竭,虽事后对刘某的死亡提出异议,但撤回自认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规定之情形,故法院应当认定A医院认可刘某的死因。
另外,从客观上来讲,死亡原因并非只有进行尸检才可查明,从刘某的病历内容来看,足以确认刘某的死因为“脑干出血”。南京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送检的病历材料,考虑到刘某的临床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等,作出的临床死因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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