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罕见病“漏诊”?三甲医院因诊疗过错,赔7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13|浏览量:175|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罕见病“漏诊”?三甲医院因诊疗过错,赔77万余元
罕见病(Rare Disease),是指那些发病率很低的一类疾病,这些疾病往往是慢性的、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是人类医学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如果罕见病“漏诊”,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09:36,王某因“间断下腹痛1月,再发伴右下腹痛4天”入院。入院(初步)诊断:腹痛原因待查(急性阑尾炎?)
6月12日14:40,A医院予患者行“回盲部切除术、回-结肠吻合、阑尾切除术”。手术过后,患者清醒,拔管后返回监护室。术后诊断:1.回盲部肿物;2.急性阑尾炎;3.局限性腹膜炎。
后续,患者病情平稳,于6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1.回盲部肉芽肿(化脓性炎);2.肠穿孔;3.急性阑尾炎;4.局限性腹膜炎;5.手术后切口感染;6.中度贫血。
患者从A医院出院后,因病情无好转,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10日连续5次因“发热、腹痛”至A医院门诊普外一科、临床心理科、感染疾病及肝病科门诊就诊。
8月14日10:06,患者因“反复发热20余天”,至B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沙门菌感染;2.肠穿孔修补术后。B医院予相应检查,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后,于9月4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腹膜炎;2.慢性胃炎;3.胆汁反流;4.白细胞减少;5.中性粒细胞减少症;6.乳腺增生;7.肝血管瘤;8.低钾血症。
从B医院出院后,患者再次因“反复腹部疼痛、发热”,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8日,到A医院就诊,2018年9月28日入院诊断:1.腹痛原因待查;2.肺部感染;3.白细胞减少原因待查;4.肝功能异常;5.凝血功能异常;6.低蛋白血症;7.轻度贫血;8.腹腔积液;9.脂肪肝。
入院当日22:30,A医院予患者“剖腹探查术、直视下网膜活检术、直视下大肠系膜活检术、喂养性空肠造口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手术治疗,术后诊断:1.急性腹膜炎;2.脓毒性休克;3.肺部感染;4.白细胞减少;5.粒细胞缺乏;6.肝功能异常;7.凝血功能异常;8.低蛋白血症;9.轻度贫血;10.腹腔积液;11.脂肪肝。
术后,患者情况仍无好转,于2018年10月9日09:30宣布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腹膜炎;2.脓毒性休克;3.肺部感染;4.粒细胞缺乏;5.腹腔异性细胞待查(淋巴瘤?);6.呼吸衰竭;7.肝损伤;8.凝血功能异常;9.血小板减少;10.重度贫血。
经过尸检鉴定:王某符合升结肠穿孔,腹腔感染,肺部感染,坏死性胰腺炎,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无数次反复进出各个医院进行治疗,不仅没有好转,人还就这么没了,王某家属实在难以接受。他们想弄清楚,王某的死亡,究竟和医院有没有关系,却又无从下手。
多方打听以后,患者家属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我们对病历资料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通过对“1.A医院、B医院在为王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王某术后两周白细胞显著降低时,医方没有分析白细胞减少的原因,未请相关科室协助诊治;王某出院后因身体不适多次到门诊就诊时,医方对其临床表现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2018年9月17日的血常规检查报告已提示白细胞数量为危急值也未引起医方的重视,医方仍未立即让王某住院诊治,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高度注意义务和相应诊疗义务),该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
2.B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
结合王某自身原发疾病的严重性、疾病的发展状况,以及A医院的过错行为对王某疾病诊断及对症治疗的不利影响程度,法院酌情判令由A医院承担7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779875.78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做了尸检,其死亡符合淋巴瘤浸润肠壁、导致肠穿孔,引起腹膜炎,最终导致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根据医学文献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的陈述可知,肠病性T细胞淋巴瘤是一种预后较差的恶性肿瘤,发病率仅为千万分之8.46,属于罕见疾病。
那么,罕见病“漏诊”,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担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需要担责,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专业能力水平,即医院级别以及医疗机构所在地域的医疗水平;二是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鉴定意见可知,王某因身体不适,多次到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门诊就诊,且2018年9月17日、9月19日的血常规检查报告已提示白细胞为危急值,但均未引起A医院的足够重视。虽然T细胞淋巴瘤好发于回盲部,诊断较为困难,且鉴定人、专家证人也指出,即便能够早诊断也难以改变患者最终死亡的结果。但A医院在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客观上导致王某失去了对肠病性T细胞淋巴瘤疾病早诊断、早治疗的机会,影响了王某的生存周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罕见疾病并不具有传染性,因此,我们不需要对患有罕见疾病的人敬而远之。对于罕见疾病患者来说,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医疗上的关怀和支持,更需要我们全社会的理解和关注。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让罕见病患者看到更多希望,为他们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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