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 骨科案例

颈椎术后致二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5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量:0|来源:本站
undefined
颈椎术后致二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54万余元

【亲办案例】颈椎术后致二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54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2日,陆某因“头晕5年,四肢麻木伴行走不稳2年余”,至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颈椎间盘突出;2.颈椎椎管狭窄;3.冠心病;4.糖尿病;5.胃息肉;6.非萎缩性胃炎;7.胆囊结石;8.双肾小囊肿。

入院后经相关检查,A医院于2月21日,为陆某行“颈椎前路椎间盘切除减压融合内固定术”。

术后,陆某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感觉减退。因症状无明显缓解,于3月17日转入该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4月28日,陆某从A医院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不完全性瘫痪;2.颈部脊髓损伤(ASIAC5C 级);3.颈椎间盘突出症;4.颈椎椎管窄……

出院当日,陆某转至B医院骨外科继续治疗,该院于4月29日为陆某行“后入路颈椎翻修术[颈椎]+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术+椎板植骨融合术”。术后,陆某病情有所好转,于5月14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颈椎椎管狭窄;2.颈椎间盘突出;3.脊髓损伤;4.颈椎术后;5.颈椎退行性病变。

当日,陆某又转至A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至12月14日办理出院。

2023年2月6日,陆某到C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至4月14日办理出院。4月22日,陆某再次到C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至7月7日出院。

持续进行康复治疗......


【维权过程】

术后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需要不断地辗转康复治疗,陆某家属想要弄清楚,陆某如今的情况,到底和医院的诊疗有没有关系。在朋友的介绍下,陆某家属找到了我们。

我们组织医法专家团对陆某就诊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委托。

后续,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陆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陆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同等作用之间。其参与程度建议为45%-55%。医方在其诊疗行为中按规定尽到了说明义务及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颈部脊髓损伤为该手术的并发症,但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其手术操作过程是否完全规范不能明确,故认为医方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之义务,则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陆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

3.被鉴定人陆某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1200元/月(二年内)。

4.被鉴定人陆某目前的护理依赖程度可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可为1人);其营养期可为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此次伤残评定前一日止。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医方承担53%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赔偿540720.22元;

二、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救济。

一是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由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收到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进一步明确作出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种方式则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如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鉴定人出庭陈述,综合在案证据,作出了责任比例。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2024车祸后入院治疗,连续辗转三家医院,最后却肾功能衰竭
下一篇:赔38万!45岁男子扭伤腰部入院治疗,后心包积血致心脏压迫死亡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