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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变次责?自行委托鉴定,为何法院不认可?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31|浏览量: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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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变次责?自行委托鉴定,为何法院不认可?

主责变次责?自行委托鉴定,为何法院不认可?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9日,李某到A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肺内包块(左上),预交部分住院费用,办理了预住院手续。

12月1日,李某正式入住A医院治疗,其主诉“咳嗽、咳痰、痰中带血2月余”。初步诊断:肺内包块(左上),肺癌?××?炎性假瘤?。

12月2日,医生为患者李某行“左肺上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手术”,手术操作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2月13日凌晨6时45分,患者李某胸引管突然引出鲜红色血性胸液约2500ml,意识丧失、脸色苍白,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4㎜,对光反射消失……

经抢救无效,于12月13日上午7时28分死亡。

患者李某死亡后,其子与A医院共同委托鉴定中心对李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死亡原因符合左肺叶切除手术后局部感染侵袭导致肺部血管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点。

同时,a鉴定中心根据李某儿子的单方委托,就A医院对李某的诊治全过程是否得当以及不当诊疗过程与李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的诊治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建议为主要程度作用范畴。

A医院对尸检结果无异议,对医疗过错的鉴定有异议、不认可。

后续,双方就李某死亡发生较大争议,李某家属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

本案诉讼中,A医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A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过b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

A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李某家属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一、法院没有根据家属的申请而排除西北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料摘要存在不客观不公正不完整不充分问题,是倾向性选择性地摘要,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严重影响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随即,李某家属提出医疗过错再次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先后两次鉴定,鉴定意见差异较大,李某家属、A医院对两次鉴定结论的异议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应当以诉讼中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李某家属单方委托a鉴定中心对“李某的诊治全过程是否得当以及不当诊疗过程与李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的鉴定,A医院认为李某家属送检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未经过双方质证,不能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李某家属对法院委托b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再次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理由为:1.申请人提出的排除西北地区鉴定机构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2.资料摘要存在不客观不公正不完整不充分问题,是倾向性选择性地摘要,严重影响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A医院不同意再次鉴定,认为:1.李某家属所述的鉴定机构排除要求没有任何依据而且无理。2.本案鉴定机构是经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3.鉴定机构召开了有法医及临床专家参与的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而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4.鉴定材料均是经过双方在法庭质证后送交鉴定机构,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形。

据此,李某家属没有提交确凿证据证明b鉴定中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而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其要求法院再次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以A医院承担49%的赔偿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共计566091.41元。

二、驳回李某家属其余的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李某家属单方委托a鉴定中心对“李某的诊治全过程是否得当以及不当诊疗过程与李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的鉴定,A医院认为李某家属送检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未经过双方质证,不能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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