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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29万!病历不真实导致医疗过错鉴定不能,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3|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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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29万!病历不真实导致医疗过错鉴定不能,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赔229万!病历不真实导致医疗过错鉴定不能,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18:53,黄某因“10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下肢活动障碍,伴腰背部剧痛”,到A医院就诊,急诊科以“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收住院。入院诊断:1.椎管内占位性病变;2.截瘫。

经A医院持续予对症支持、保守治疗后,黄某病情进一步加重,双下肢肌力降为0、双下肢截瘫等。

2020年2月3日,黄某自A医院处出院,诊断:1.椎管内占位性病变;2.截瘫。

此后,黄某陆续至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维权过程】

治疗后双下肢截瘫,为了明确黄某是否具备申请工伤的资格,黄某的妻子找到了擅长工伤处理的满林强律师,明确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满林强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存在一些疑点,因此告诉黄某的妻子去封存病历资料,带着病历资料来我们团队寻求进一步帮助。

病历资料封存后,团队律师对病历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医院存在不少问题。此外,医院提供的《医患沟通记录》、《患者病情知情告知书》、《诊疗方案知情选择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等病历资料中签名,均不是黄某治疗期间的实际陪护及授权家属“李某”(黄某配偶)所签,即A医院存在伪造上述病历资料试图逃避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犯了黄某及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患沟通记录》、《患者病情知情告知书》、《诊疗方案知情选择同意书》、《使用贵重(自费)药品/耗材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患者身份确认书》、《病危(重)通知书》原件中“李某”检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的“李某”样本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的《医患沟通记录》原件落款患者签字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患者病情知情告知书》原件落款患者/委托授权人签名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3.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诊疗方案知情选择同意书》原件落款患者授权亲属签名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4.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使用贵重(自费)药品/耗材知情同意书》原件落款患者或其授权的亲属在此签名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5.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落款受托人签名(按手印)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6.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患者身份确认书》原件落款患者/代理人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7.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病危(重)通知书》原件落款家属签名处签写的检材“李某”签名字迹与提供及提取作比对检验样本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笔迹鉴定结果出具后,因病历资料不真实,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过错没有办法评价,对本案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作出退案处理。

后续,经患者黄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含护理人数)、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黄某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黄某后期需营养神经,复查、摄片,防治并发症,功能锻炼,预防感染,对症康复治疗,需1万元;黄某损伤后每月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等,需300元。3.黄某的损伤营养期评定为伤后365日。4.黄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黄某的损伤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护理人数评定暂无相关标准,不予评定。

结合A医院在本案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黄某损失的80%,其余20%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某经济损失2291738.72元;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就是因为病历资料不真实,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过错没有办法评价,对本案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作出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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