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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72万余元!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37|来源:本站
赔72万余元!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案情简介】2021年12月6日,李某因“胸腰背疼痛10余天”,入住A医院,入院记录记载12月5日门诊查MR提示“胸10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15:10至15:50,行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凸成形术···
赔72万余元!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

赔72万余元!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李某因“胸腰背疼痛10余天”,入住A医院,入院记录记载12月5日门诊查MR提示“胸10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15:10至15:50,行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凸成形术,术前和术中诊断为T10、L1.2椎体压缩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高血压病1级(低危)。

18:43,李某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活动障碍;19:28李某胸腰段磁共振检查提示:胸10、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水泥术后改变,胸10椎体水平椎管内异常信号,脊髓受压、移位,请结合临床;21:30主刀医师兼主诊医师术后查房:磁共振提示椎管内高信号,考虑椎管内血肿形成压迫脊髓可能,需要急症行椎管开窗减压术,予通知急诊手术。

当天23:10至12月7日00:08,行椎管扩大减压术,术中诊断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重度骨质疏松,椎管内血肿形成,高血压病1级(低危),腰1、腰2压缩性骨折。

12月10日,李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腰2椎压缩性骨折,截瘫(双下肢瘫痪)、自发性椎管内血肿形成、重度骨质疏松、高血压病1级(低危)、肠麻痹、双肾囊肿。

此后,李某一直到各家医院持续治疗......


【维权过程】

经李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A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李某的损伤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及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李某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考虑马尾神经部分性损伤,累及L2-S4水平)致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伴大小便失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参与度60%左右为宜。(被鉴定人李某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活动障碍,院方予以甲强龙,甘露醇对症治疗;2021年12月6日17:39胸段脊髓MR提示胸10椎体水平椎管内异常信号,脊髓受压、移位;结合二次手术探查证实,李某腰椎管内血肿形成,认为系A医院行PKP手术过程中造成;认为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A医院在患者PKP术后出现神经症状,MRI检查明确为术后血肿压迫,后应尽早手术减压,提早神经功能恢复的机会;但A医院直至2021年12月6日23:10才再次手术;从病情的发展及手术的时间上看,A医院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加重患者病情,存在过错。)

2.李某目前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伴大小便失禁,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之规定,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建议李某所需的误工期和护理期以2021年12月6日至中心定残前一日止为宜;营养期以6个月左右为宜;李某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已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确定由A医院对李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李某人民币721355.23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在本案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疗费属于A医院赔偿范围,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系医保报销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李某应将相应医保报销的费用返还给医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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