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 骨科案例

赔23万!腰椎术后腓总神经损伤,导致腿部无法正常行走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31|浏览量:27|来源:本站
undefined
赔23万!腰椎术后腓总神经损伤,导致腿部无法正常行走

赔23万!腰椎术后腓总神经损伤,导致腿部无法正常行走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5日,常某以腰背部及右下肢疼痛不适伴活动受限3个月为主诉,入住A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

入院后,常某在A医院处行腰椎后路切开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和腰椎术后血肿清除术,术后予以抗炎、止痛、护胃、接骨等对症治疗。

经治疗,常某于2021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腓总神经损伤。

常某在A医院处治疗后,因腿部无法正常行走,于2022年3月28日以右下肢麻木无力5月余为主诉,再次入住A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腓总神经麻痹、腰椎术后。经治疗,常某于4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9月1日,常某以右侧伸踝功能受限10月为主诉,又入住B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中医诊断:痹证类病、气滞血瘀证;2.西医诊断:(1)骶丛神经损伤;(2)腰椎间盘突出术后(L4/5);(3)伸踝功能受限(右)。

经治疗,常某于2022年9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维权过程】

常某认为,因A医院治疗不当,致使自己新增腓总神经损伤,导致腿部无法正常行走,同时原病情也未治疗成功,现腿部落下残疾,生活无法正常自理。于是,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

2023年3月20日,司法鉴定所针对常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护理依赖及后续治疗费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符合九级伤残;(2)建议被鉴定人护理期150日;(3)被鉴定人无需护理依赖;(4)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据此,法院认定A医院应对常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维权过程】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291.37元;

二、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就本案所涉纠纷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系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亦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且鉴定内容分析说明详实,鉴定结论明确,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的依据及理由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法院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赔38万!45岁男子扭伤腰部入院治疗,后心包积血致心脏压迫死亡
下一篇:主责变次责?自行委托鉴定,为何法院不认可?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