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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感染纠纷】注射玻尿酸后右臀部坏死性筋膜炎及右臀部注射物感染,三倍赔偿!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4|浏览量:1|来源:本站
郭某、路某是朋友关系,路某曾为他人注射过玻尿酸,也曾为郭某注射过瘦脸针。2021年9月29日,郭某与路某约定,由郭某支付19,000元,路某为其提供并注射玻尿酸。同日,郭某向路某支付了上述费用,路某在他人处以每支不到1000元的价格,购买···
【医美感染纠纷】注射玻尿酸后右臀部坏死性筋膜炎及右臀部注射物感染,三倍赔偿!

郭某、路某是朋友关系,路某曾为他人注射过玻尿酸,也曾为郭某注射过瘦脸针。

2021年9月29日,郭某与路某约定,由郭某支付19,000元,路某为其提供并注射玻尿酸。同日,郭某向路某支付了上述费用,路某在他人处以每支不到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注射物,并为郭某进行了注射。

后郭某通过微信向路某表示涨着疼,路某表示正常反应,顶两片止痛片,郭某表示有点心慌、恶心,腿一瘸一拐的,路某表示大约2、3天就消了,麻药影响的。

10月1日,郭某表示发低烧了,路某表示给她输头孢;10月4日,郭某表示打完头孢不见效果,路某表示这几天正是有炎症的时候,吃点什么刺激性的东西发物可能引起再次发烧感染;10月8日,郭某表示又发烧了,路某表示得打针;10月11日,郭某表示注射部位出血了,路某表示带郭某到医院清创,炎症脓清出来就好了,负责给郭某整到完好如初,介意有痕迹,就带郭某去除疤,肯定不会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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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郭某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臀部坏死性筋膜炎及右臀部注射物感染,共住院25天,于2021年10月19日行右臀部慢性溃疡修复术等,2021年11月8日,郭某转至B医院,诊断为右臀部皮肤软组织缺损,共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记载注意休息,建议休息2周,定期复查,2021年12月7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2022年1月12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2022年2月15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2022年3月11日,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


【维权过程】

作为朋友,出于信任才找路某打针。可没想到,却造成了这样的后果。长时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郭某将路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关资质,且根据微信对话截图及住院病历可知,路某为郭某注射的注射物导致了郭某感染并受伤,路某未对其注射物是何种物品以及是否符合规定提交证据,因路某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应视为其不具备资质以及提供的注射物不符合规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一审法院酌定郭某对其受伤后果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路某承担70%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返还19,000元;

二、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赔偿57,000元;

三、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赔偿16,067元;

四、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颜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郭某向路某支付费用,路某为郭某提供注射物并进行注射,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郭某为进行医疗美容而在路某处进行消费的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路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但在本次服务过程中未如实向郭某告知其不具备资质且向郭某提供不符合规定的注射物,确系欺诈行为,郭某据此主张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小贴士】

玻尿酸是目前最受大众欢迎的抗皱、去皱产品之一。如果确实有玻尿酸注射需求的话,一定要前往正规机构,保证所接受的玻尿酸产品质量是完全合格过关的,切记不可为了贪图省钱而选择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玻尿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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