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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擅自”切除患者器官,造成患者七级伤残!医院赔46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3|浏览量:0|来源:本站
术前签字,是通过术前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及其亲属,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的一种书面沟通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医患沟通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过程,对医生来说是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对患者来说,是医院对患者履···
【医疗过错】“擅自”切除患者器官,造成患者七级伤残!医院赔46万余元

术前签字,是通过术前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及其亲属,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的一种书面沟通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医患沟通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过程,对医生来说是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对患者来说,是医院对患者履行知情权、选择权的体现。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8日,粟某因“大便性状改变1月余”,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直肠CA,2、慢性结肠炎。

2016年4月1日,在未向患方详尽告知保肛治疗存在的困难和采取保肛术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未经患方同意的情况下,A医院对粟某进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治疗,将粟某的肛门连同肿瘤病变部分直肠一起切除,在粟某腹壁永久造口即结肠造瘘,创建人工肛门。自此以后,粟某只能终身携带一个造瘘袋,用于收集、排泄粪便。

另外,因为A医院在为粟某进行手术时,使用了康派特医用胶,增加了术后感染的风险。

2016年8月20日,粟某因直肠癌术后,会阴部伤口反复流脓4月余,再次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会阴部伤口感染:2、直肠癌术后。8月24日,A医院在腰硬联麻下,为粟某行会阴部伤口清创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抗感染、局部伤口清洗、换药等治疗。粟某慢慢恢复,于2016年9月15日出院。

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粟某到B医院治疗,住院12天;2017年1月12日至1月24日、2017年6月5日至6月16日,粟某先后两次到C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33天。

2017年7月4日,粟某因直肠癌术后,会阴部伤口反复流脓,第三次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会阴部伤口感染;2、直肠癌术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伤口换药及对症处理,症状无明显好转。

2018年6月6日,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骶前炎性包块清除及引流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换药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会阴部伤口愈合好,无红肿渗出,2018年8月7日出院,此次住院3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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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因为一个手术,出现了那么大的问题,粟某难以接受。

2019年1月15日,经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9年8月16日,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A医院在为患者粟某行直肠癌根治术前对保肛手术的难度估计不足,未向患方详尽告知保肛治疗存在的困难和采取保肛术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不足,不排除对患方治疗选择有一定影响;对术中使用康派特医用胶的风险估计不足,术后出现切口感染后处理不到位,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手术切口感染经久不愈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因素。目前手术切口已愈合,不构成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2021年8月10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A医院对粟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A医院对粟某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粟某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供委托方参考)。

2021年9月3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另一司法鉴定意见书:1.A医院对栗某用药(口服、肌注、静脉药物)及护理,不存在过错。2.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510款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粟某构成人损七级伤残。3.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N/T119392014)》8.6.2款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粟某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为120日。4.比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11.18d)款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栗某的后续治疗期限以2016年4月1日为起点,终点为死亡。具体护理用品(造口袋)费用标准及更换频率以发票价格、护理用品说明书为准。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份鉴定报告后,酌定由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粟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67941.36元的60%,即460764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方在未向患方详尽告知保肛治疗存在的困难和采取保肛术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未经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患者进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治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在诊疗的过程中,提到要签知情同意书,很多人都非常抵触。认为这是医院在“推卸责任”,签了“同意书”就等于签下“生死状”。

实际上,知情同意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是为了让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和接受。即便是签过手术同意书,只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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