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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非法行医?罚款加赔偿!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5|浏览量:3|来源:本站
2018年7月6日,a诊所经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核定其医疗机构类别为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性质为营利性,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有效期限自2018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2018年12月16日,a诊所、···
【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非法行医?罚款加赔偿!

2018年7月6日,a诊所经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核定其医疗机构类别为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性质为营利性,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有效期限自2018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

2018年12月16日,a诊所、张某经口头协商,确定由a诊所为张某开展肋骨隆鼻和面部脂肪填充、线雕等整形美容手术项目,张某于当日向a诊所支付了相关费用30000元,a诊所另赠送了张某眼部修复项目。同日,a诊所为张某实施了肋骨隆鼻术。

2019年3月初,a诊所为张某实施了眼部修复手术。上述两次手术,a诊所均未填写任何病历资料。

2019年6月3日,a诊所为张某实施了面部脂肪填充、线雕和颈部瘢痕修复手术,该次手术,a诊所填写了术前谈话记录、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和术后病程。

另查明,因案外人刘某某向区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要求检查a诊所及手术医师陈某、张医生相关资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决定对a诊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开展立案调查。

2019年6月6日,张某投诉至区卫生监督所,反映其向a诊所索要自己的病历资料,但a诊所不给,以及a诊所和给其做手术的张医生和陈院长有没有资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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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现场监督检查及询问调查,确认a诊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2.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难以统计;3.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5.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据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a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4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司法裁判】

根据调查情况,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诊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90000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a诊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本案二审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诊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欺诈者有欺诈的故意;

二是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三是被欺诈人因为欺诈行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诊所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向张某告知其相应资质及诊疗科目范围,致使张某误以为其能够进行相关美容手术,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故a诊所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张某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三倍赔偿张某美容手术费用90000元(30000元×3)正确。

 

【小贴士】

当遇到商家欺诈等行为时,建议:

1. 第一时间取证,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等报案,对购买的产品进行封存;也可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2.保存购物凭证,如购买商品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

3.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登录315官方网站,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4.如与商家沟通不成,及时咨询律师,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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