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养老院死亡】养老院发生咳呛入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自负责任?还是养老院担责?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30|浏览量:0|来源:本站
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父母年龄越来越大,工作和家庭的压力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考虑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吗?【案情简介】2017年11月9日,养老中心(甲方)与辛父、辛母(乙方)、辛某(丙方)签订《XXXX养老保健中心入住协议书》···
【养老院死亡】养老院发生咳呛入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自负责任?还是养老院担责?

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父母年龄越来越大,工作和家庭的压力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考虑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吗?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9日,养老中心(甲方)与辛父、辛母(乙方)、辛某(丙方)签订《XXXX养老保健中心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入住协议),约定辛父、辛母自愿入住养老中心处,接受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辛父的护理级别为一级,辛母的护理级别为三级。

入住协议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第二条甲方的义务约定: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3)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各类人员通过养老服务;(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在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先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丙方和其他约定的联系人;(9)甲方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以下情况甲方不负法律责任,但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乙方在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情况;乙方服用自配药品出现的任何后果;乙方食用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纠纷。

第八章特别约定第一条约定: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受到伤害,甲方应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丙方。

图片.png


入住养老中心时,辛父患有帕金森病等疾病,意识清醒、能坐立喂食,无语言交流能力,能以表情、眼神回应他人,不能以肢体动作回应,辛某父母同住一室。养老中心建议插管喂食,辛某、辛母为锻炼辛父吞咽能力,没有同意,要求喂食。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辛父多次办理在A医院住院手续,期间,由A医院对辛父日常生活能力进行评定,社保部门复核,辛父在进食、洗澡、梳洗修饰、穿衣、控制大便、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评分均为0分。

2020年3月15日8:30许,养老中心护理员在辛父入住的房间为其喂食,辛母在场,辛父发生呛咳。9:20,护理人员拨打“120”,120派车将辛父送往B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风湿肺热病、邪范肺卫症;西医诊断:1.重症肺炎,2.帕金森症,3.压疮。给予中药口服治疗,行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西药抗感染、化痰、营养支持治疗,因住院周期过长,于同年7月15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10月15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1月14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

4月29日,辛某父亲出现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病案记载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中医诊断:亡阳症、阳气暴脱;西医诊断:1.多器官功能衰竭2.植物人状态3.重症肺炎Ⅱ型呼吸衰竭4.器官切开术后5.尿路感染6.低蛋白血症7.帕金森病8.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9.多发腔隙性脑梗死10.脑萎缩11.脑积水12.心包积液13.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血症。

【维权经过】

辛父就这么离世,其妻子和儿子认为,是因为在养老中心进食的时候,发生了咳呛,才会导致这一后果。所以,要求养老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

养老中心则认为,养老中心对辛父的日常护理措施符合安全需求,在辛父发生呛咳后的应对措施符合规范,辛父被诊断为重症肺炎,是因为其年事已高及陈旧疾病,与呛咳没有因果关系。

图片.png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辛某父母与养老中心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中心作为有偿养老服务机构,具有保障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其安全保障义务更应高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辛父入住养老中心时,因患有帕金森病,失去自理能力,其护理级别为一级。养老中心对辛父的身体情况应当有专业性的预估,对其护理需求应具有专业性的判断和安排。

2020年3月15日,辛父在护理人员对其喂食时发生呛咳现象,养老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喂食方式符合喂食护理规范,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辛某父亲呛咳后,至“120”急救车辆到达前是否采取了规范有效的抢救措施,养老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辛父的自身体质,养老中心的护理、救治以及B医院病案记载的诊疗过程、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进行分析判断,一审法院酌定养老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养老中心赔偿辛某、辛母医疗费79642.09元、护理费4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0元、死亡赔偿金306082元、丧葬费42044.5元、材料文印费278.5元,合计497747.09元的20%计99549.4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辛父在养老院发生咳呛现象,养老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喂食方式符合喂食护理规范,也没有提供自己实施了有效抢救措施的证据,证明不了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发生咳呛一定要注意!一旦出现呛咳,应立即停止进食,协助老人侧卧位,轻拍背部,鼓励咳嗽,必要时可以用手、吸痰器将食物取出。严重时及时送医抢救。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输液死亡】输液后出现不良症状,辗转到三家医院治疗后离世!三家医院共计赔偿38万余元
下一篇:【产后出血死亡】产妇生完双胞胎女儿后大出血离世,医院因处理不到位,赔偿90万余元!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