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死亡】养老院发生咳呛入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自负责任?还是养老院担责?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30|浏览量:0|来源:本站
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父母年龄越来越大,工作和家庭的压力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考虑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吗?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9日,养老中心(甲方)与辛父、辛母(乙方)、辛某(丙方)签订《XXXX养老保健中心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入住协议),约定辛父、辛母自愿入住养老中心处,接受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辛父的护理级别为一级,辛母的护理级别为三级。
入住协议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第二条甲方的义务约定: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3)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各类人员通过养老服务;(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在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先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丙方和其他约定的联系人;(9)甲方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以下情况甲方不负法律责任,但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乙方在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情况;乙方服用自配药品出现的任何后果;乙方食用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纠纷。
第八章特别约定第一条约定: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受到伤害,甲方应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丙方。
入住养老中心时,辛父患有帕金森病等疾病,意识清醒、能坐立喂食,无语言交流能力,能以表情、眼神回应他人,不能以肢体动作回应,辛某父母同住一室。养老中心建议插管喂食,辛某、辛母为锻炼辛父吞咽能力,没有同意,要求喂食。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辛父多次办理在A医院住院手续,期间,由A医院对辛父日常生活能力进行评定,社保部门复核,辛父在进食、洗澡、梳洗修饰、穿衣、控制大便、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评分均为0分。
2020年3月15日8:30许,养老中心护理员在辛父入住的房间为其喂食,辛母在场,辛父发生呛咳。9:20,护理人员拨打“120”,120派车将辛父送往B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风湿肺热病、邪范肺卫症;西医诊断:1.重症肺炎,2.帕金森症,3.压疮。给予中药口服治疗,行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西药抗感染、化痰、营养支持治疗,因住院周期过长,于同年7月15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10月15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1月14日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
4月29日,辛某父亲出现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病案记载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中医诊断:亡阳症、阳气暴脱;西医诊断:1.多器官功能衰竭2.植物人状态3.重症肺炎Ⅱ型呼吸衰竭4.器官切开术后5.尿路感染6.低蛋白血症7.帕金森病8.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9.多发腔隙性脑梗死10.脑萎缩11.脑积水12.心包积液13.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血症。
【维权经过】
辛父就这么离世,其妻子和儿子认为,是因为在养老中心进食的时候,发生了咳呛,才会导致这一后果。所以,要求养老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
养老中心则认为,养老中心对辛父的日常护理措施符合安全需求,在辛父发生呛咳后的应对措施符合规范,辛父被诊断为重症肺炎,是因为其年事已高及陈旧疾病,与呛咳没有因果关系。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辛某父母与养老中心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中心作为有偿养老服务机构,具有保障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其安全保障义务更应高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辛父入住养老中心时,因患有帕金森病,失去自理能力,其护理级别为一级。养老中心对辛父的身体情况应当有专业性的预估,对其护理需求应具有专业性的判断和安排。
2020年3月15日,辛父在护理人员对其喂食时发生呛咳现象,养老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喂食方式符合喂食护理规范,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辛某父亲呛咳后,至“120”急救车辆到达前是否采取了规范有效的抢救措施,养老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辛父的自身体质,养老中心的护理、救治以及B医院病案记载的诊疗过程、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进行分析判断,一审法院酌定养老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养老中心赔偿辛某、辛母医疗费79642.09元、护理费4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0元、死亡赔偿金306082元、丧葬费42044.5元、材料文印费278.5元,合计497747.09元的20%计99549.4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辛父在养老院发生咳呛现象,养老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喂食方式符合喂食护理规范,也没有提供自己实施了有效抢救措施的证据,证明不了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发生咳呛一定要注意!一旦出现呛咳,应立即停止进食,协助老人侧卧位,轻拍背部,鼓励咳嗽,必要时可以用手、吸痰器将食物取出。严重时及时送医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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