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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纠纷】摔伤入院,结果严重到行小腿截断术!医院因过错赔2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4|浏览量:0|来源:本站
很多时候,大家都对摔伤不太在意。当发现伤口红肿的时候,想着简单的喷点药就可以处理。但往往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有可能造成大问题。【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孙某因摔伤腰部及右踝关节,腰部肿胀疼痛,右踝关节畸形肿胀疼痛,到A医院···
【摔伤纠纷】摔伤入院,结果严重到行小腿截断术!医院因过错赔24万余元!

很多时候,大家都对摔伤不太在意。当发现伤口红肿的时候,想着简单的喷点药就可以处理。但往往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有可能造成大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6日,孙某因摔伤腰部及右踝关节,腰部肿胀疼痛,右踝关节畸形肿胀疼痛,到A医院就诊,诊断孙某患骨折病、胫骨下端骨折,入住骨科一病区。

入院后完善术前准备,在神经阻滞麻醉下,A医院为孙某行右三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予抗炎消肿止痛等药物治疗。后因孙某右踝手术切口红肿渗出,创面见骨外露,于2022年5月12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性清创、骨水泥覆盖、VSD负压引流术。

术后行积极换药,万古霉素静滴抗炎等药物治疗,因创面仍渗出,经完善术前准备,于2022年5月23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性清创、骨髓炎病灶清除术、骨水泥覆盖、VSD负压引流术。术后行积极换药,利奈唑胺口服抗炎等对症治疗。

6月3日,换药时见伤口基本干燥,无明显红肿,患者要求自动出院,嘱患者2日后门诊复诊,创面待择期手术处理。

6月17日,孙某入住B医院,入院诊断其“1.右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2型糖尿病;3.手术后切口愈合不良”,入住血管外科病房,于6月24日,行“小腿截断术”,术后截肢残端切口无明显渗出,周围无红肿,无明显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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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从摔伤肿胀,发展到“小腿截断术”,孙某实在难以接受。在和医院沟通无果后,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中,根据孙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对孙某的假肢价格、使用年限、安装费用、安装次数、日常维护保养费用进行鉴定,得出结论:

1、假肢配置费用:“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轻便稳定型骨骼式小腿假肢),配置费用:贰万伍仟元(¥:25000.00),配置类型:GB/T134xx。

2、假肢更换期限:假肢更换期限为每4年更换一次。

3、假肢维护费用:每次装配假肢的第一年免费维修,以后每年维护费为假肢单价的6%;

4、硅胶套及锁具配置费用:“普通材质”硅胶套费用:肆仟伍佰元(¥:4500.00),锁具配置费用:贰仟伍佰元(¥:2500.00)。

5、硅胶套及锁具使用年限:硅胶套每1.5年更换一次,锁具每4年更换一次,硅胶套及锁具无维修费。

6、残疾辅助器具为不可分割性产品,不满一次建议按照一次计算。

7、假肢及带锁硅胶套更换次数:建议参照xx省人均寿命计算。

8、假肢训练时间:为更好掌握和操作使用假肢,首次装配假肢需进行功能训练20天、功能训练费120元/天。以后装配假肢不需要功能训练,不产生训练费。

a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残疾等级、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孙某右下肢损伤构成七级残疾。2.被鉴定人孙某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b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孙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评定医方的诊疗过错和患者的自身体质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综合考虑各份鉴定意见后,酌定由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因医疗损害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伤残器具费等经济损失190172.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9851元,合计240023.17元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孙某主张由A医院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A医院认为,孙某伤残程度也仅是部分伤残,并没有达到大部分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只愿意赔偿1万元。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有相应的标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再根据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因A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孙某七级伤残,后果严重,必然给孙某本人及亲属造成精神损害和生活负担,结合A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A医院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小贴士】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日常生活中,大家在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如果不小心摔倒,出现疼痛红肿等情况,一定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以免贻误病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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