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医院亲手送进“地狱”,医院究竟是治病还是“致病”?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15|来源:彭旖鸣律师
案情经过
23岁的洪某刚从学校毕业一年,正值芳华,本着自己努力好学的性格,获得了一份和同龄人相比相对稳定的工作。从小就成绩优异的她,一直是父母的骄傲,但因为家庭不够富裕,从上大学她就开始半工半读,无论是学费还是生活费都舍不得让父母操一点点心。工作之后更是负担着家里的大部分开支 ,哪怕自己省吃俭用,也要让父母过得好一点。
这样一个努力又上进的女孩,自然也少不了升职加薪的机会。就在前两天,领导刚刚升她为小组长,虽然工资只涨了几百块,但她却非常高兴,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又能减轻一些父母的压力了。
本以为日子会这样越来越好,但意外却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2019年04月28日12:40,洪某因“头晕、胸闷、心悸、四肢乏力3天”被父母送往当地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头晕查因”将洪某收入院,入院后进行了相关检查,床旁心电图示:心肌梗死。当地某医院立即予以静脉输液等治疗,但洪某病情未见好转,随后于2019年04月28日15:30出院转当地县人民医院诊治,出院诊断为:1、心肌梗塞;2、头晕查因?2019年04月28日15:50洪某到达当地县人民医院处,初步诊断为:1、休克查因:心肌炎;2、心律失常,经治疗后洪某病情依旧无好转,2019年04月28日18:10洪某又被转送至市人民医院,经过体征检测后出现四肢冰冷、小便失禁的情况。市人民医院见状立即进行抢救,最后,洪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28日22:05死亡。
就在这一刻,家人崩溃了,昨天还活蹦乱跳的女儿在短短24小时之后就变得僵硬、冰冷,他们还没有见到女儿结婚生子,也还没有看到女儿完成梦想,但,一切都来不及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是多么锥心的痛。
案件分析
3.当地县人民医院转院问题
当洪某被转至当地县人民医院时,洪某血压测不出、心率加快、精神萎靡、面色苍白、唇舌发绀,休克体征已明显属危重症,且院方已考虑心肌炎的情况下,考虑到转院过程中设备药物的缺乏,途中的颠簸等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但院方在洪某入院后即行转院,存在过错。同时,危重患者的转院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患者及家属理解和同意,但当地县人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医院工作制度》(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卫生部发布)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及医学标准,同时阐述洪某死亡的原因主要包括:1、当地某医院对患者疾病认识、病程发展观察记录不足;2、当地县人民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时予以转院,并论证所占的原因力的大小问题,最终鉴定中心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当地某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当地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35%;当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15%。
辩论论证
1.当地某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到底是多少?
经过鉴定当地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35%,当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15%,经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我方通过拟写发问提纲,充分论证上述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法院最终确认当地某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地县人民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律师代理费是否予以支持?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的法律事务,原告聘请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处理法律事务实属应当,且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经我方力争,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同时考虑洪某病情存在复杂性,法院认为当地某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地县人民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洪某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035259.16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当地某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362340.7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55288.87元,同时由被告当地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医疗纠纷律师提醒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私人诊所,都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资料。这既是规范行医的要求,也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医院工作制度》也对病历书写制度、转院转科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恪守各项制度,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差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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