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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切除术后发生脑脊液漏,患者遗留后遗症状,医院赔103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6|浏览量:26|来源:本站
肿瘤切除术后发生脑脊液漏,患者遗留后遗症状,医院赔103万!【案情简介】2022年5月6日,段某因颈痛伴右上肢胀痛4天,于当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C7椎管内占位性病变”。A医院于5月13日对段某行颈椎C7段肿瘤切除术,5月16日拔除颈部硬···
肿瘤切除术后发生脑脊液漏,患者遗留后遗症状,医院赔103万!

肿瘤切除术后发生脑脊液漏,患者遗留后遗症状,医院赔103万!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段某因颈痛伴右上肢胀痛4天,于当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C7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A医院于5月13日对段某行颈椎C7段肿瘤切除术,5月16日拔除颈部硬脊膜外引流管,5月20日切口换药时见近端处有无色透明液体流出,疑为脑脊液,将切口漏出处缝合,局部用盐袋按压。

术后第9天,即5月22日,行切口换药,见切口近端处有浑浊不透明炎性液体流出,经讨论认为是手术后脑脊液漏引起切口区感染,遂行切口区清创+手术后脑脊液漏硬脊膜缝合修补术,术后未见明显改善,段某于5月23日办理出院。复诊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5月24日,段某转B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椎管占位术后,颈胸部硬脊膜脑脊液漏,颅内感染;2.脊髓及伤口感染;3.菌血症;4.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经该院手术治疗后于6月27日办理出院。

此后,段某不断地进出医院,进行治疗。

【维权过程】

11月20日,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及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段某在A医院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遗留目前后果有明显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为主要作用(首先,患者在肿瘤切除术后发生脑脊液漏并颅内感染在临床治疗中发生比例极低,脑脊液漏处理不当引起颅内感染是鉴定方认为医方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部分。根据患者病案记录,2022年5月20日切口换药时已见切口近端处有无色透明液体流出,疑为脑脊液,但5月22日无色透明液体已变为“浑浊不透明炎性液体”,段某颅内感染系院内感染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反映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严格无菌化操作规范的问题。

其次,尽管A医院认为拔出引流管时间已经较正常治疗拔管时间有所延长(通常开颅术后24-48小时拔出引流管,本案中患者系术后第三天拔出),但具体操作仍应根据病患实际情况,鉴定分析认为脑脊液漏修补术后在仍见有200毫升左右引流液情况下拔除引流管过早(应推迟拔管或枕大池引流及腰大池引流),保持引流畅通是避免颅内感染的重要因素,由此认定医方有违临床操作并无不当。

再次,患者术后血糖不稳定,医方未进行有针对性处理亦对患者基础疾病治疗有影响,不能有效控制患者术后血糖水平,客观上会影响患者伤口愈合速度从而增加感染几率,不利于术后恢复。);

2、被鉴定人遗留目前后遗症状,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增加赔偿指数9%(综合系数为99%);

3、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9000元左右,给予卫生作业费每月1400元(两年内);

4、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间为自手术后至本次鉴定前一日止;

5、被鉴定人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的100%计算。

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案情,法院认定A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段某1039429.73元;

二、若段某2028年1月29日在世及需护理,A医院于当日赔偿段某2028年1月29日至2033年1月28日期间的护理费198288元;

三、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护理费的支付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一次性支付。实际上,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分期支付。

1.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如果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不佳,一次性支付护理费可能会使其陷入困境。因此,允许分期支付可以平衡赔偿义务人的经济压力。

2.避免利益失衡:如果一次性支付护理费,而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可能因死亡而不会实际产生的护理费,这将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分期支付可以避免这种利益失衡。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段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准许了A医院按照5年期分段支付后期护理费的请求。这一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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