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输液死亡】自行委托鉴定不作数?患者输液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偿1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量:0|来源:本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
【输液死亡】自行委托鉴定不作数?患者输液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偿12万余元!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7日11时20分许,段某因反应迟钝,入住县人民医院。医院在患者入院当日低脂低盐饮食下,输入甘露醇200ml,氯化钠注射液450mL,随后,段某心脏急性容量负荷过重,出现憋喘严重,听诊双肺湿啰音、血氧饱和度持续下降波于50%-80%之间,并咳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导致死亡。

后续,因与医院未能协商妥当。段某家属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2018年3月28日,患者家属委托a司法鉴定所对县人民医院对段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县人民医院对段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此医疗过错与段某的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评定为主要责任

随后,县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b医学院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段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为30%-50%。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鉴定意见后,法院酌定由县人民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例。

图片.png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段某家属因亲属去世造成的损失123542.89元

二、驳回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在本案中,段某家属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县人民医院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故法院不予采信,委托b医学院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


【小贴士】

当事人在需要鉴定评估时,要做好心理准备,最好起诉后通过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指定鉴定机构,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术后出血】女子肺结节术后继发性胸腔出血死亡,医院赔偿63万余元!
下一篇:【腹痛死亡】小儿腹痛,历经两家医院,治疗3天后死亡!两医院共赔44万余元!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