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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公司接受服务后,“出现”一系列问题,为何美容公司不用赔偿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9|浏览量:0|来源:本站
2020年9月11日,孙某经人介绍,前往美容公司了解医疗美容事宜,当日两次刷卡,分别支付49800元及20000元。10月12日,孙某再次到美容公司进行医疗美容,并刷卡支付20000元。2021年7月23日,美容公司向孙某出具医疗美容服务费发票,载明金额···
美容公司接受服务后,“出现”一系列问题,为何美容公司不用赔偿

2020年9月11日,孙某经人介绍,前往美容公司了解医疗美容事宜,当日两次刷卡,分别支付49800元及20000元。10月12日,孙某再次到美容公司进行医疗美容,并刷卡支付20000元。

2021年7月23日,美容公司向孙某出具医疗美容服务费发票,载明金额系89800元。

10月14日,孙某前往A医院就诊,自述10天前于私人医院行纹唇术后,出现水疱伴痒痛,皮疹逐步加重,经诊断系单纯疱疹。

1月17日,孙某因糖尿病复诊取药,前往B医院就诊,经诊断系2型糖尿病,淋巴结炎。

2月8日,孙某前往C医院就诊,自述12月22日全脸注射抗衰老针,1月8日末次注射,发现脸部肿胀、口唇疱疹,头孢克肟、阿昔洛韦治疗1月,经诊断局部症状已经缓解。

8月16日,孙某因皮下多发结节,前往C医院就诊,经诊断系不适、失眠症,医嘱建议皮肤科、乳腺外科会诊,行皮肤结节活检病理检查。

8月23日,孙某因躯干红丘疹、结节8月,前往C医院就诊,经诊断系痒疹。

8月30日,孙某又一次前往C医院就诊,查体显示躯干在红丘疹、结节,经诊断系失眠症、焦虑状态。

9月1日,孙某因身疹半年余,前往A医院就诊,经诊断系丝状疣。10月26日,孙某因糖尿病失眠,前往D医院就诊,经诊断系2型糖尿病,失眠,高血压。

反反复复的进出医院,却始终不见好转。孙某认为,是美容公司的过错,才会导致自己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后续,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孙某便把美容公司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后,一审法院发现,美容公司就是否患有糖尿病史,进行过书面问询,孙某签署并确认,但勾选结果均未显示存在糖尿病史。

且孙某提交的就诊记录,所载自述医疗美容经历,与美容公司提供医美服务并不相符,结合孙某就诊期间,仍多次进行医疗美容的事实,难以认定美容公司对于孙某健康受损存在主观过错,亦难以认定孙某所患疱疹等疾病,与美容公司之间的医美服务存在因果联系,故一审法院对于孙某主张经济赔偿亦不予支持。

后续,孙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颜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美容公司就孙某是否患有糖尿病史,进行过书面问询,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孙某虽签署并确认,但勾选结果均未显示存在糖尿病史,存在隐瞒的行为。且孙某认为医院存在问题,却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存在问题,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小贴士】

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患者与医方地位平等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患者一定要认真审查,看清楚注意事项,不要随意签署。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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