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赔52万!违规操作致人丧命,药品不良反应必须重视!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36|来源:陈赛律师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在长期使用或用药量较大时,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可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继发感染(也称二重感染)四大类。不良反应有大小和强弱的差异,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适、使病情恶化、引发新的疾病,甚至置人于死地。
案情简介
某日张先生感到尿急、尿痛并伴随私处肿痛的难言之隐。伴随几天疼痛的张先生决定到就近的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经过检查后,以“前列腺炎、泌尿系统感染”将其收治。
在未做详细检查及皮试的情况下,开始给张先生进行多种抗生素成分的静脉输液治疗。就在输液过程中,张先生突然出现口吐白沫,身体抽搐不止的现象,没过多时呼吸和心跳都停止了。随即送往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虽然在千钧一发之际将张先生抢救了过来,后继续住在省第一医院治疗,但期间医生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张先生家属病人病情严重,医院需要随时抢救来挽救患者。
入院第六天下午,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突如其来的死讯中,给张先生的妻子及儿女严重的精神打击。我中心接到本案后,专业评估律师经过病历等诊疗资料发现为张先生提供理疗服务的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仅未对张先生进行抗生素风险皮试就为张先生进行输液治疗的行为不符合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且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和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负责张先生死亡后果的主要责任。
后经过张先生家属的委托,对张先生的遗体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司法鉴定,鉴定死亡原因为:药物急性过敏休克、大脑神经细胞坏死并最终脑功能衰竭死亡。并在医疗过错鉴定中得知,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张先生提供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与张先生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为张先生提供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对张先生病情诊断的相关检查不完善,对患者注意义务不足,对患者联合使用抗生素的风险评估不足,增加了药物不良反应及药物过敏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中心律师的层层努力下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权益,法院最终认定责任过错为60%,赔偿张先生妻子及子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2万余元,其中包含支持精神抚慰金4万元。
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社区卫生服务站,虽然一方面方便社区居民及时、就近诊疗,另一方面却存在其管理制度不完善及医疗水平有限的风险。当我们有治疗需求去到就近社区卫生服务站寻求治疗时,需加强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就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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