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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自体脂肪填充术后脑梗死,医院赔2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18|浏览量:7|来源:本站
2016年11月19日,周某因双侧颞部凹陷,用化名周某1在美容门诊部行颞部自体脂肪填充术。美容门诊部在术前对周某进行了常规检查,周某身体无明显异常。同日,周某以化名周某1在《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受术者或家属签名处签名。同···
【医疗纠纷律师】自体脂肪填充术后脑梗死,医院赔23万余元!

2016年11月19日,周某因双侧颞部凹陷,用化名周某1在美容门诊部行颞部自体脂肪填充术。

美容门诊部在术前对周某进行了常规检查,周某身体无明显异常。同日,周某以化名周某1在《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受术者或家属签名处签名。

同日下午16时30分,周某在局麻下行双侧颞部自体脂肪填充术。后周某因突发意识障碍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3小时,于当日20时43分许入A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及手术后颅骨缺失,2016年12月7日,周某出院。

随后,周某又先后反复进入四家医院进行治疗。

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周某、美容门诊部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为:美容门诊部为周某实施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美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周某或周某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周某损伤的残疾程度;周某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周某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

得出鉴定意见:1.美容门诊部为周某实施的治疗行为有过错,美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与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主要原因力(70%),美容门诊部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缺陷;

2.周某的损害后果评定为二个六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3.评定其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自损害结果发生之日(2016年11月19日)起至鉴定前一日(2018年9月17日)止;

4.评定其肢瘫康复费5000元,不完全失语性治疗费5000元,癫痫控制及对症等治疗费4500元/年。

综合鉴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后,法院确定美容门诊部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美容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合计235755.75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美容门诊部为周某实施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自体脂肪填充,一般情况下局麻就可以,不需进行全身麻醉,但有些求美者比较怕疼,就可要求全麻手术,舒服的完成整个手术过程。若选择全麻,请在术前与医生做好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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